員工薪酬及福利

本公司依據法令規定,設有職工福利委會以推行各項福利措施。

本公司薪酬政策明定員工薪酬包含按月發給之薪資、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薪資主要依據市場薪資行情、公司總體營運狀況,並考量公司競爭力、內部公平及合法性等制訂具競爭力之薪資制度。

績效獎金係依據公司經營績效,並考核員工個人績效表現予以發放,已將力努力。

年終獎金則依據公司年度獲利情況發放。

各項員工福利措施、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1) 員工福利措施與實施情形全面投保雇主補償責任險、員工團體意外險,加強保障員工之生活。

為加強員工家屬之生活保障,均提供妥善之慰助及撫卹。

持續改善員工餐廳之環境與設施,提升同仁用餐品質。

辦理每月慶生會及員工旅遊、員工聚餐,以提升休閒生活品質、促進同仁情誼之交流。

定期辦理員工健康檢查。

(2) 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本公司為安定員工退休後的生活,依法訂定勞工退休辦法,並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且每月依薪資費用總額15%之比率定期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台灣銀行「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以保障勞工權益。

94年7月1日起併行採用政府新制退休辦法,按月提繳其勞工總工資投保級距6%至員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有自願提繳退休金者,另依自願提繳率自員工每月薪資中代為扣繳至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1.自請退休: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條例規定辦理)

        •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 年滿六十五歲者。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
        • 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退休金給與標準:

        •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
        • 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總工資投保級距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4.退休金給付:

        • 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